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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协商委派民主监督小组
工 作 办 法
(2019年4月26日政协第九届岱山县委员会第三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根据《中共岱山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岱委发〔2019〕12号)和《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岱山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岱政协办〔2019〕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协商委派民主监督小组工作在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主席会议审定民主监督小组组建、委派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民主监督专项和年度工作报告。专委会负责联系指导民主监督小组工作。县政协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三条 民主监督小组受派单位范围是:县直机关各单位,以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为重点。
第二章 民主监督小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民主监督小组组建、委派方案由县政协专委会与有关界别协商提出,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统一委派到县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第五条 民主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3-5名。组长由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组长推荐,经本人同意后,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民主监督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民主监督员要在组长领导下,以小组为单位,到受派单位统一开展日常监督、专题调研、专项评议等民主监督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须向组长请假。
第七条 民主监督小组委派期限一般为2年。
第三章 民主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第八条 民主监督小组要加强与受派单位的沟通对接,建立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受派单位的职能职责,在与受派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民主监督工作的重点。
第九条 民主监督小组监督重点如下:(1)受派单位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情况;(2)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3)受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和落实政务(司法)公开的情况;(4)县委、县政府交办重点事项的落实情况;(5)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处理解决情况;(6)受派单位对县政协重要意见建议采纳落实和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条 民主监督小组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题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参加受派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选择若干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等组织视察、调研,并开展专题监督。围绕受派单位的职能职责,开展日常监督,督促受派单位办理县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及其它重要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民主监督小组以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开展民主监督。既要切实履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又要不影响受派单位依法履职,不得干预受派单位具体行政事务。
第十二条 民主监督小组向受派单位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前,必须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分析问题,如实反映情况。所提意见和建议要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向受派单位提出民主监督建议书,需事先报县政协办公室审定,再以小组名义向受派单位送交。
第十三条 民主监督小组对于重大及敏感事项的建议、批评,向受派单位反映前,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民主监督小组应定期不定期向县政协联系专委会反馈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监督小组要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性、协商性、民主性的特点,发挥位置超脱、人才荟萃的优势,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对受派单位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第十六条 民主监督小组要及时总结民主监督小组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相关情况的宣传报道,调动民主监督小组工作积极性,形成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受派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受派单位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统一委派民主监督小组的重要意义,把配合支持民主监督小组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提高工作效能及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坦诚相待,热情相助,认真听取批评、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受派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和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民主监督小组,配合支持开展工作,确定有关职能科室负责具体工作,主动与民主监督小组协商制定民主监督工作计划或方案。
第十九条 受派单位要及时向民主监督小组提供本单位的工作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行业、本单位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工作情况通报等相关文件资料,为民主监督小组开展正常的民主监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受派单位要主动为民主监督小组与监督内容相关的学习、调研、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方便,加强与民主监督小组的沟通联系,主动邀请民主监督小组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年度工作部署会、工作交流座谈会、总结汇报会、情况介绍会、意见征询会及社会调查等各项活动;主动向民主监督小组通报全局性工作安排、年度工作目标进展及完成情况、廉政建设、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制订出台等重要工作,并适时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受派单位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的办理和反馈工作制度,对民主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加以办理落实,并及时向民主监督小组反馈办理结果。在收到民主监督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民主监督小组答复办理和落实情况,并报县政协办公室备案;对民主监督小组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建议和批评,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回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自县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委派民主监督小组(员)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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