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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22 07:01 点击数量:10205
为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县除了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市民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也能参加大病保险。根据新政策,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大病患者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个人负担部分起付标准达到3.3万元后就可进行二次报销。在起付标准以上至12万元(含)之间的,报销比例为60%;12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报销比例为65%。同时,纳入我省大病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医疗费用,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80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60%。今年,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市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较去年提高了5%,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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