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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01 08:06   点击数量:33900

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5年12月15日政协第六届岱山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1日政协第九届岱山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岱山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规则和省市政协有关规则,结合我县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基本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政协统一战线组织团结联谊功能和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为推动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合力。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岱山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岱山县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岱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三)组织实现政协章程中对地方政协规定的任务和上级政协交办的工作事项,执行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动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决定政协岱山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任免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九)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决定对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六条  政协岱山县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享有的权利

(一)通过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地方重大事务。

(二)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

(三)在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声明退出。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政协章程,认真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全国性的决议、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全省性的决议、政协舟山市委员会全市性的决议和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履职尽责,协商建言,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沟通,凝心聚力,助推发展。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请假制度

(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

(二)可以提出请假的五种情形:

1.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2.因事出国境的;

3.参加全国性、全省性会议,参加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全市会议,或其他特别重要会议的;

4.参加全县综合性会议,并要主持会议或在会上讲话的;

5.需要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等其他特殊情形的。

(三)请假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秘书长批准。

(四)请假情况实行会后通报。

第十条  对一年中两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未能主动作出合理解释的,按照有关程序,劝其辞去职务。

第十一条  对调动离开岱山的,因工作变动失去原界别代表性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本人要求辞去政协常务委员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所在单位、县委组织部和县委统战部通报。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一般应于会前一个星期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岱山县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共同主持。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岱山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和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任务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中共岱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邀请县级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机关其他科级干部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在岱山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各乡镇活动组组长、县政协委员代表、公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它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需要,安排团体、专门委员会、活动组推举代表发言,或联名在会上发言。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协商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就某项工作或某个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可举行常委专题讲座或专题报告会,加强学习,通报政情。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文件签发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建议等书面材料,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岱山县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例会、常务委员会举办的专题协商会应作新闻报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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