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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内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建议>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8 10:03   点击数量:12140

随着社会进步和信息化建设进程的推进,我县已实现了公安户籍数据对接宾馆业、网吧业,并建立起网格化系统、社保系统、计生系统。数据在管理、服务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在管理日益便利的同时,“支付宝安全门事件”、“12306用户数据泄露”等一系列的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如果不加防范往往会滋生网络冷暴力,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很大的隐患。

一、缺少统一监管  政府没有对县内各涉及个人信息的部门、企业进行建立统一的、有效的监管体系,虽每个系统都有部门牵头负责,但也因各部门系统繁多,计生-计生管理系统,网格-网格服务平台,公安-户籍系统,社保-社保系统等等,在这类似系统中,多是个人隐性信息,这也使得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无形中扩大无数倍,基本上个人信息泄露处于监管手段缺失的局面,普遍存在无序监管、无效监管、无人监管的情况。

二、缺乏行业自律  各个部门没有形成应有的自律机制,首先社区、部门和机构没有自律意识,缺乏信息数据保护方面的自主性,更没有制定和发布本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和准入制度,监管几乎缺失。现培训上岗的各系统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安全保密不自觉、不自律,个人信息保护最具效力、成本最低的工作人员自律和群众监管等法宝也难以发挥其真正效能和作用。

三、缺失法律制约  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公民最基本的个人信息权益,虽已发布了一些法规条例,但适用范围有限、惩罚力度过小,难以保护个人信息权利,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主要面向网络通信和信息应用服务提供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主要面向通信行业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而目前我县涉及到的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网络中泄露个人信息的问题,如不加以规范,难免会出现大规模泄露甚至产生有组织的地下个人信息数据输出利益链。

为此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取消多余的管理系统,整合资源,例如平安综治系统和网格化系统整合,从源头上减少泄露漏洞,便于个人信息监管,对于信息大批量导出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系统上通过,强制要求信息去向透明,并对数据使用部门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动态评估工作,对数据持有者及使用主体进行跟踪评估。

二、在引导各个部门制定适合本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和规范,加强对新进工作人员进行个人信息安全培训,建立领导责任制,如有泄露情况发生,在追究泄露责任人的前提下,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三、加大对个人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知识,提高公民信息安全自我保护意识、责任自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四、建立个人信息安全申诉渠道和举报机制,鼓励和动员公民个人、新闻媒体等监督和曝光信息安全违法行为,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共同营造良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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