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县民间融资中的高息借贷、违法集资、诈骗案件频发,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日益增多,涉及金额也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我县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县政协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今年4月下旬至6月下旬,县政协港澳台侨与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在陈雅君、郁曙军两位副主席的带领下,会同县发改(金融办)、经信、公安、法院、人行、工商联等部门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民间融资行为,降低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经济风险,维护我县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进行专题调研,调研报告如下:
一、我县民间融资现状
1.民间资金相对充裕,民间融资日趋活跃,民间借贷成为居民重要的传统理财手段
我县地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高,虽然与周边宁波、温台等发达地区人口较多的县区相比,我县民间资金总体规模不及这些地区,但对只有20万常住人口的海岛县来说,我县也属于民间资金相对充裕地区,截止2014年末,我县金融机构储蓄余额为83.82亿元,比上年度同期增加7.8亿元。但我县的民间资金到底有多少,特别是游离在银行储蓄体系之外的民间资金有多少,县人民银行、县统计局都无法提供确切的数据,为此调研组提取了相关统计数据并参照温台地区通常采用的民间资金推算方式来进行理论上的推算: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城镇人均消费支出) x城镇常住居民数 +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农村人均消费支出) x 农村常住人口数= 年度新增民间资金
参照此推算方式我县2014年新增民间资金为:(单位万元)
(3.67-2.20)x 123400 + (2.38-1.79) x 78800=228000
即我县2014年一个年度新增民间资金为22.8亿元,其中纳入2014年度我县金融机构新增储蓄的有7.8亿元,占了三分之一,基本符合经济学家归纳的“结余三三开”现象(即结余中三分之一存入银行、三分之一投入再生产、三分之一为手中所持游资),扣除银行新增储蓄和再生产投入,2014年我县城乡居民手中所持的新增游资仍有8亿元左右,虽然这只是理论上的推算,但可以作为参数得出一个判断:经历年叠加,目前我县游离在银行储蓄体系外的民间资金有一定规模的总量。
任何资本都不能改变其趋利的本质,如此庞大的民间游资必然引发了近年来我县越来越活跃的民间融资现象,排除亲朋好友间 “打会”、不计息或微息借贷等互助性质的融资,涉入民间借贷的游资到底有多少,监管和统计部门也无法掌控,但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总额逐年上升,2011年诉案标的额3946万元、2012年诉案标的额6357万元 、2013年诉案标的额16541万元、2014年包括被纳入企业破产清算案的那部分民间借贷,诉案标的额达到63000万元,这个现象表明了我县涉入民间借贷的游资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引发我县民间借贷热的原因有二:一是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银行信贷准入门槛提高,很多企业在银行信贷无法得到资金的情况下转向民间借贷来筹集资金;二是我县城乡居民收入以年增幅10%左右的水准增加,而存款利率跑不过CPI导致存款缩水的事实使公众对存款增值保值失去信心,在缺乏合适投资渠道的情况下,高回报率的民间借贷成为我县城乡居民寻求闲散资金收益的主要渠道。
2.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类型多样化,借贷资金来源复杂,借贷方式隐蔽化
民间投融资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目前我县部分企业和个人已高度介入民间的投融资,社会风险性逐渐放大,为此县公安局经侦部门通过调查和分析,综合出当前我县民间融资的几个特征:(一)借贷主体多元化,交易活动频繁。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小额贷款、投资、担保、典当等公司;第二类是个别富裕个体户、企业家;第三类是个别单位公职人员;第四类是部分社会闲散人员。我县涉及民间融资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民间借贷公司有20余家,主要从事投资、咨询、担保、小额贷款、典当等业务,而地下从事民间高利借贷业务的个人具体数字更是无法准确统计。(二)借贷类型多样化,借贷风险增强。目前,我县民间借贷的主要类型有以下五类,一是亲朋间互助型借贷,借贷双方多为亲戚、朋友或邻里,这种借贷一般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二是中介人(或公司)担保型借贷,借贷双方找有经济实力的中介人(或公司)作为担保,签订高利借款协议;三是财产抵押型借贷,借款人利用房屋、汽车等财产做抵押,从出资人那里取得资金;四是中小企业融资型借贷,中小企业资金不足,需求旺盛,以融资形式向个人进行借贷,变相向个人高利借款;五是闲置资金寻求“出路”型借贷,比较富裕的市民、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没有新的资金投向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 (三)借贷资金来源复杂化,管理压力增大。经过调研分析,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民间资本,主要是部分企业负责人和政府公职人员,因缺乏其他有效的投资渠道,采取放贷或委托他人放贷以获取高额利润。第二类是金融贷款,部分人员从国家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然后以高于贷款利息发放高利贷,赚取中间差价。第三类是社会闲散资金,高利贷发放者以高于一般银行存款利息为诱饵,从社会各群体手中揽存闲散资金,进行高利放贷,赚取息差。(四)借贷运行方式隐蔽化,处理难度增加。 借贷的资金单笔一般在几万元以上,甚至几十万元或百万元以上;借款期限一般数月不等,以一至三个月居多,极少超过一年;民间借贷发放主体为规避法律打击,往往采取各种手段,使借贷行为表面上“合法化”:一是借款合同不体现高额利息,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中记载的借款数额,实际已包含直接扣除的高额利息;二是质押物与借款合同分离,借款人借款时提供特定物品作担保,并由放贷人占有标的物。借款人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放贷人即将担保物据为己有;三是口头约定利率,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利率,一般月利率在3%-10%不等,但不留书面证据材料,导致在调查取证、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中难以收集相关证据。
3.民间融资成为我县中小微企业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的重要融资渠道
民间融资由于手续简便、期限灵活、资金到位迅速等优点,成为企业缓解资金紧张、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的主要渠道,我县的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不同程度的涉入过民间融资,截止今年3月末,全县400多家各类小微企业在银行贷款余额为83.02亿元,这显然不能远远满足众多小微企业生产发展的需求,向民间融资成为企业解决生产、转贷资金短缺的另一主要途径。虽然我县大部分企业在融资时首选的仍是银行,但由于这些年我县银行信贷资金不足、信贷门槛较高、手续繁琐,再加之部分企业自身缺乏抵押资产,企业在银行信贷“正门”无法得到资金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走“偏门”,转向民间借贷来筹措资金。我县企业的民间融资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向亲朋好友借贷;二是向企业内部员工募资;三是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四是向中介人或中介机构借贷,由中介人以高利息承诺募集资金。前三种一般是低息互助性的小额借贷,后者一般为高息借款且金额较大。企业向民间融资尽管增加了企业经营的财务成本,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县在工业化进程中正规金融信贷不足的短板,在推进我县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孵化期或创业期的小微企业来说,这阶段因为自有资本少、缺乏抵押或质押,获取银行信贷基本无门,正是这种以信用担保为特征的民间融资给予了有力的扶持。
二、我县现阶段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1.市场鱼龙混杂,借贷行为盲目,公众风控意识不足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草根经济”,游离于国家的金融监管之外,虽然有着高回报、高收益的特点,但仅靠当事人的信用维系交易安全使融资市场面临着经济、道德、法律上的极大风险。我县民间融资市场也不例外,整个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小贷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打着各种旗号暗地里从事着放贷行为;甚至出现了以低息融资 、高息放贷赚取利差为生的职业放贷人,一旦出现资金断链又将诱发群体性事件;在我县城乡的各个街头巷尾、公共场所、小区楼道里贴满了放贷小广告。借贷行为冲动盲目,既有用于再生产,也有用于转贷或拆东墙补西墙式的“补窟窿”,还有用于盲目投资,甚至用于个人赌博、挥霍消费。
我县的民间融资市场没有一个结合经济形势的合理利息区间,利息的高低取决于借款人的融资能力、急需程度和放贷人的牟利期望值,完全脱离经济和产业实际,很多放款人在亲情或高息面前忽视了高风险的现实,怀着侥幸心理赌一把,往往造成血本无归,如前年县经侦大队侦办的我县某公司董事长以油库建设需要资金为由,用月息3分以上,最高是月息2角回报的方法,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向40余名社会公众及放高利贷者借款共计人民币3.3亿元,多数借款都未归还。同时,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很多借贷双方的借贷合同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约定、担保方式等方面写得非常简单,往往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甚至有些放贷人拿着借条却忽视了诉讼时效,导致纠纷发生时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2.引发的债务纠纷和违法犯罪现象日趋增多,影响我县的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县因民间借贷引发债务纠纷现象日趋增多,借贷纠纷案件急剧增长,案件标的额同时也急剧增加,已由单纯的民间借贷案件向社会问题转化现象。据县人民法院反映,2012年到2014年三年期间,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一直高位运行,三年间诉讼阶段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29件,这还不包括被多起企业破产案件吸收的大量民间借贷纠纷,近三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中涉及民间借贷的金额达到5.5亿。在受理借贷案件中,标的额大幅上升,标的额为几十万元的已成常态,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也屡见不鲜,以2013年为例,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已达13件,其中标的额最大的一个案件达8000万元。在受案中出现这样的一个现象,很多放贷人和借款人之间并不认识,而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一人向多人放贷或举债的现象也逐渐增多,而且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较多,但大多数被执行人虽然认可借款事实,但实际已无偿付能力。
与此同时,因民间借贷引发的违法犯罪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一些民间借贷不再是简单的债务纠纷,而是转化为治安或刑事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民间借贷容易引发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法律的滞后使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很难界定,民间高利借贷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以实施非法吸储、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经济违法犯罪;(二)民间借贷容易引发各类暴力违法犯罪,我县每年发生多起在借债人付不起高额利息和本金的情况下,部分放贷人为了追回损失,雇用社会闲散人员采用关押、殴打、恐吓等非法手段进行暴力讨债的违法犯罪现象;(三)民间借贷容易颠覆道德伦理,引发社会不稳,民间借贷大多涉及亲朋好友,一旦出现借款人“跑路”或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很多担保人或放贷人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不惜变卖家产还款,不仅致使亲朋好友反目成仇而且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如2014年县公安局侦办的宓某集资诈骗案,以月息2至3分、甚至1角的高额利息吸引众多的社会资金,很多人赔上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案件侦破后在犯罪嫌疑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受害群众成群结对的到公安机关、县里和市里上访,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3.高利趋向明显,融资成本过高,成为企业经营 “双刃剑”
受当前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县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比较明显,县内各金融机构为了降低不良贷款率,通常贷款标准较高,信贷手续较为复杂,审批周期较长,与大多数中小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欠缺、资金需求“短、频、快”的现实情况不太对称,一些等待资金“救急”的中小企业被迫选择民间借贷支持。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地下性、隐匿性的特点,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难以准确地掌握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投资投向,更大的问题在于一些企业已经将民间借贷作为主要融资渠道,并通过民间借贷的资金用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解决流动资金、“过桥资金”短缺的难题。借新债还旧债,利息越借越高,当企业利润支撑不起高额利息时,必然会出现资金链断裂。如我县一船配企业进行土建施工时,就因资金短缺进行民间融资,造成公司财务成本大幅增加。到后期,因公司经营不善,更是不计后果的介入民间高利借贷,金额约为4000万元,月利率高达4%—5%,使企业不堪重负,最终民间借贷成为压倒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据县法院不完全统计,进入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月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甚至高达5%--10%,且呈高涨趋势,民间借贷的高利趋向正在蔓延。以岱山法院受理的4起企业破产案件为例,这四家企业涉及民间借贷135笔,多笔借款后面又牵涉众多的隐性债权人,而借款金额则高达5.5亿,其中有一家公司民间借贷申报债权额为3.3亿,占该公司债权额比例达到33.87% 。
4.社会资金失控,干扰我县金融秩序和产业布局
我县一些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的企业,往往得不到银行的信贷支持,只能利用高额利息直接从民间融资,而由于企业对民间融资的介入不断扩大,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严重干扰了我县的金融秩序,破坏了我县的金融生态。一是干扰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由于企业把民间融资作为核心机密,涉入其中的企业在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时都刻意隐瞒,这种信息不对称使金融机构很难了解企业是否存在民间融资行为,致使信贷决策失真,一旦该企业发生资金断链现象,就立刻把风险传染给有着信贷关联的金融机构,使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上升。如我县某一船配企业在向银行借贷时隐匿了向民间高息融资4000—5000万、每月需支付的利息就超过200万的事实,当产业下行时该企业发生资金断链,结果该企业及关联企业的8250万银行贷款无法归还。我县另一家船企因陷入普陀一家船企的担保、互保责任,导致该船企资不抵债,有着信贷关系的我县金融机构在清算时发现该企业除了涉及银行的1.8亿贷款外竟然还有2.3亿的民间高息借贷;二是民间融资活跃致使银行存款减少,大量民间资金因追求高回报而游离在银行的储蓄体系之外,影响我县各家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截止今年3月末,我县工商业实体经济在县内各金融机构的融资余额为83.02亿元,而在县外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却达到126.26亿元。同时,社会资金流向的失控,加大了我县的产业布局和整合阻力,前几年因为大量民间资本的助推使沿海各地船舶修造业一哄而上,现在我县船舶修造及关联产业步履维艰,却又很难开展兼并重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县大多数船企在背负着银行贷款的同时又潜伏着大量的民间融资。
5.监管难度增大,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和管控体系
民间融资复杂的结构给监管造成巨大压力,我县仅工商注册登记的就有20余家从事民间融资服务的公司,在民间从事借贷业务的个人更是无法统计,繁杂的机构种类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县人民银行设定我县五家企业作为民间借贷监测点,由于企业把涉足民间借贷作为高度的核心机密,尽管其中几家企业涉足民间借贷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在县法院已有多起放贷人向个别企业追讨大额民间借款的诉案,但这些企业在上报县人行时以民间资金借贷为零来糊弄监管机构。同时,外部机构的渗入,不仅让监管失去着力点,更潜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以某控股投资公司为例,其母公司注册在上海自贸区,舟山分公司则在普陀,在我们岱山的只是一个网点,连本地工商登记都不需要,因此其经营情况,资金融出入都很难掌握。经调研,从目前我县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来看,已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负责;典当行、转贷公司由经贸部门负责;寄售行的管理主要是由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另外其他大量存在的投资、咨询、担保等公司均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一般只需工商登记即可开展业务;行业协会等组织只要民政部门合法登记,就可以在协会成员之间开展融资业务。由于各监管机构执法职能分散,各自为战,各管一段,信息互通不畅,情报研判滞后,预警制度缺失,再加之我县目前又没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和管控体系。
6.部分公职人员成为其中的参与者和“食利族”,有损党风政风
调研组在公安、法院等部门走访了解到有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涉足民间高息借贷,有的属深度介入,据公安、法院反映,公职人员参与其中存在这些情形:个别公职人员利用监管权力和信息灵通之便,向监管对象或企业从事高息放贷以获取收益;个别公职人员充当融资中间人,从民间低息融资、高息放贷以赚取利差,一旦产生风险,其成为众人逼债对象;现在我县所有金融机构都把公职人员作为低息无抵押信用贷款的优质客户,部分公职人员利用银行低息贷款进行放贷来非法套利;也有个别公职人员向民间融进大量资金用于个人经营或挥霍消费甚至赌博,如某系统的一工作人员不顾公职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纪律规定,向民间高息融入近千万资金用于经营,亏本后无力偿还,又如某系统的一工作人员向民间高息借贷用于挥霍消费和赌博,欠债累累后被迫“上高速”。
三、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降低经济社会风险的意见建议
1.进一步完善投资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因投资者过度融资引发的经济社会风险
分析我县前一轮的船舶修造业投资热潮中确有一部分投资者不是根据自身的资本实力,而是根据其个人的融资能力来确定企业的投资规模,一旦遇到行业不景气或企业经营稍有差错,立即引发债主集体讨债、职工大规模上访讨薪等经济社会风险,如某修造船厂在自有资本只有3000万的情况下,高举债、大投入,破产清算时负债竟达10个亿。现在经济下行,银行惜贷,很多企业都被迫深度介入民间高息融资中,投资经营者的主要精力也不是放在提高技术含量、承揽业务等生产经营上,而是放在不择手段融到资金以维持资金链不断,有的企业或投资者甚至上演破产前“最后的疯狂”,不仅放大了我县民间融资潜在的风险,更是严重影响了我县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一套既能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又能在近期拉动经济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核、审批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在审核或审批中把投资者的自有资本及资金来源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数,结合其投资规模、产业发展前景等因素设定一个合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负债率,对超过合理负债率的投资者予以提醒,建议其缩小投资规模或寻找合作伙伴以降低投资负债率。县、乡镇及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资产负债率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特别在工业用地、协调银行信贷、企业转贷等方面给予不同的支持力度,对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县贷促会和国有担保公司一律不予办理转贷和融资担保服务,县政府也不予其列入享有政府信用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名单,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我县的金融生态、社会稳定。
2.大力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和担保、转贷等中介机构,拓展我县中小微企业资金供给及转贷渠道
目前我县共有各类金融机构9家,与市里已设置或正在设置的26家金融机构相比差了17家,全县小贷公司只有一家,且注册资金仅有2000万元。贷促会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各只有一家,其中县贷促会转贷资金规模只有2000万元,国有岱山信用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也仅为1亿,去年县贷促会为 60 户企业转贷493户次,转贷总额38.4亿,担保公司共为44 家企业融资担保、续保近8亿,远远不能满足我县众多工商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度。为更好的解决实体经济从正规金融融到资金,减少民间高息融资参与机会,减轻企业的融资成本,建议县里大力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来岱设置分支机构,对新注册在岱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分支机构,根据其机构注册资本和信贷规模,在开办期间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经营补助,并在政府性存款方面予以一定的扶持;以舟山群岛新区产业核心区的名义积极向省里争取小贷公司设置指标,动员实力强劲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组建小贷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并吸纳社会上的其他个人资金入股以增大注册资本,把民间部分从事放贷的资金由“地下游击队”收编为“正规军”;同时县里应加大对工商业实体经济在融资方面的扶持力度,县政府要扩大县贷促会的转贷资金规模或增加岱山信用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当前特别是要优先加大县贷促会的转贷资金规模,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资金供给和转贷渠道,以增加我县各企业在融资时走正规金融“正门”的机会,减少走高息向民间融资这一“偏门”,尽可能减轻企业的财务成本。
3.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建立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
民间借贷作为一把“双刃剑”,其一面是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有力的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另一面是游离在政府监管体系外,容易引发区域经济社会风险。规范我县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流动,促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已成为我县当前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此调研组在省市金融办的推荐下专门赴我省定海、苍南、路桥考察这三个县区地方政府对民间融资管理服务情况。调研组结合岱山的民情民风和金融生态,经过研判分析,建议我县采取定海模式(见附件),即政府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形式设立岱山县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引导我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建议理由有四:
(一)、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最大化,该模式将风控和维稳放在首位,不做资金池,以信息发布、资本撮合的中介形式,集合了征信查询、抵押担保、强制公证等各种集合管理服务要素,采用严谨的服务流程,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引导民间资金有序流动,做到了对参与融资双方的管理监控的同时又有力的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目前该服务中心因其成立时间短,交易量还不大,但随着宣传推广力度加强和资金安全效果的凸现,今后将会射放出巨大的交易量。
(二)、政府行政成本和行政风险最小化,这是定海模式的点睛之笔,也是调研组推荐定海模式的重要考虑。
(三)、产生了县内民间资金服务县外实体经济现象,我县已有部分民间资金通过定海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这个平台为该区企业提供融资(该中心吸纳辖区外的民间资金,但只为辖区内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造成我县民间资金外流的事实。在调研期间,县政协和县工商联专门召集一些实体工商业者座谈,很多工商业者认为民间融资长期存在,社会需求度会越来越大,希望政府不能坐视资金外流现象,及早谋划建立类似定海民间融资平台来助推实体经济。
(四)、设置条件已经较为具备,在调研考察接触中,为定海区提供民间融资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浙江弘憬投资管理公司已明确向调研组表示出有意来岱拓展服务的渴望,再加之我县有机关搬迁和商会大厦国资收购部分的存量房适合服务用房,政府每年需支付的服务购置费金额也不大。7月中旬,市政府康华平副市长在调研定海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后也建议在全市各地推广。
综上所叙,建议政府尽快采纳定海模式设立岱山县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机构性质为在我县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非“,主管单位为县发改局(金融办),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引进浙江弘憬投资管理公司的专业化管理服务,服务中心可设置在商会大厦国资收购的房产内,这样既能引导我县民间资金的有序流动,解决社会现实需求,又能给县商会大厦带来一定的人气。
4.建立民间借贷集合管理部门,完善风险管控体系
鉴于民间融资隐蔽性强、各种带着民间融资旗号的违法犯罪行为潜伏期长、法律认定难度大的事实,因此必须改变现有的监督管理体系,变分散监管为集合监管,进一步化解我县民间融资产生的各种问题和应对其他新的金融态势的不断涌现,为此建议:一在不新增单设机构的前提下做实县金融管理服务办公室这一机构,使之真正成为地方非正规金融的集合监管部门,充实几名懂业务的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对县内各种形式态势越来越新、交易越来越活跃的非正规金融的监督管理,并承接原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二由县金融办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牵头经信、公安、工商、人行、法院等部门组成的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会商,互通信息,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全县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督指导,协调解决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积极联动防止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市场稳定;三以信用体系建设为导向,强化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信用体系,加强对银行以及工商、劳动、质监、税务、社保、房管、土管、法院等非银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使借贷双方的真实情况得以全面呈现,同时要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积极联动,形成与民间融资管理相配套的信息采集、资源共享的统一平台,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和良好的民间融资市场环境;四是建立民间融资持续监测分析制度,提高风险预警水平,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搭建有效的监测与分析体系以加强对民间融资情况的监测与分析。
5.加强民间借贷风险宣传,加大对非法融资和高利贷的打击力度
民间借贷极易转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不仅使群众多年积蓄化水,更会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预防是减少发案的根本和关键,县宣传、司法和金融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媒体大力报道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案件、大力宣传揭示民间高利借贷的风险和危害,通过“血的教训”让群众保持清醒的“投资”头脑,引导我县群众拒绝高息诱惑、自觉抵制高利借贷、提高防范意识、增强自身免疫力,降低群众参与民间高息借贷的概率。要加大对我县民间融资市场的整顿净化力度,严厉打击挂着寄售行、典当行、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头实际上超经营范围从事地下高息借贷的现象,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要会同社区彻底清除现在在我县境内大张旗鼓张贴的介绍高息借贷的小广告,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对小广告留下的电话号采取“呼死”手段,使其无法达到目的。同时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经济犯罪以及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予以重拳打击,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要注重协调沟通,以联席会议、案件会商等形式对民间高利借贷行为的定性和证据标准进行充分研讨,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特别要加强经侦基础工作和情报信息,有效掌控民间借贷市场及重点借贷人员动态,全面排查梳理民间高利借贷人员黑名单,及时录入高危、重点人员库,并加强对高危、重点人员的动态管控。
6.加大组织和纪检监察力度,严防党员干部涉足民间高息借贷行为
针对调研中了解的我县存在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足民间高息借贷的现象,为社会上的高息借贷起了推波助澜作用,由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身份和职业的特殊性,容易产生各种社会负面影响,各级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从进一步加强我县党风廉政建设、保护干部和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严防我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足民间高息借贷行为,为此建议;一、各级纪检和组织部门要与公安、法院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涉足民间借贷行为的甄别,对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查的借贷行为进行审查;二、除亲朋好友之间互助性的借贷外,党员干部及其家属一律不得与监管服务对象发生各种借贷、担保行为;三、严禁公职人员从社会上低息融入、高息融出这种“套息”行为,特别是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公职人员身份从银行低息融资后再转手高息放贷,从中非法“套利”并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行为;四、采取提醒谈话等保护措施,投资风险压力须必造成工作精力分散,针对当前股市和基金交易活跃,对公职人员超越自己实际承受能力从银行大规模融资、民间高息借贷进行炒股、购买基金或采用股市配资等放大杠杆等情况,各级纪检和组织部门掌握后要对其进行保护性的提醒谈话,这样既能使公职人员规避在证券市场过度投资带来的经济风险,又能促进他们更好的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从而在经济上、政治上进一步保护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
附:定海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运作模式简介
定海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为该区去年十大政府创新项目之一,也是我市首家“民非”性质的纯公益民间投融资服务平台,今年1月份正式运行,采取政府出资向社会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形式,运行半年以来,该中心出借需求登记余额为7000多万元,借入需求登记余额为3600万元,促成借贷业务60余笔,成交登记余额近5000万元。目前,该中心的出借需求登记服务已辐射到我市其他县区,包括我县。
一、基本流程
中心业务办理基本流程包括“信息登记(银行开户、存款))——信息发布——撮合配对——合同签订——公证(抵押、担保)手续办理——资金划转——贷后管理——备案登记”等主要环节。民间出借方和需求方到中心或通过定海投融资网咨询登记,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中心将信息录入民间资金告知,供需信息库,并对外发布;条件匹配的,中心组织借贷双方“一对一”直接撮合配对;配对成功的,中心组织借贷双方签订标准合同,并要求选择担保、强制公证等防控措施及办理相关手续;中心出具办理单,委托银行将资金汇划到融资方帐户;到期后,融资者还本付息,中心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经中心登记备案的借贷交易发生纠纷的,走法务绿色通道,可由法院直接执行。
二、主要特色
(一)构建诚信。该中心主要从事民意借贷信息登记及发布、民间借贷交易撮合、委托办理借贷业务、理财咨询等业务。中心实行正向激励机制,对信用评级高、信誉好的企业,给予优先推介撮合、简化手续等优惠,增强信用意识。
(二)阳光透明。该中心是我市唯一一家经政府批准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和公共服务机构,同时也是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指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点,以信息公开、渠道畅通为重点,建立民间资金供需信息库;将在中心登记的需求方的基本信息、资产情况、不良记录及资信等级等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并动态跟踪民间融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规范的监管和政策的支持,确保了中心的借贷业务运作阳光。
(三)要素集中。该中心是民间融资服务资源要素集聚地,提供“一站式”服务。内设征信查询系统和担保、公证、律师事务所等相关配套服务机构,并且经中心撮合的业务,政府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绿色通道和服务指导,只要借贷双方签订合同,短时间内就能完成各项借贷手续,借贷速度快。
(四)公益服务。该中心作为服务类公益性机构,不收中介手续费。经该中心撮合的资金,出借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和理财产品收益率、融资利率低于同期小额贷款公司出借利率,既提高了出借方收益,又有效降低了贷款方的融资成本,对促进该区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五)防控全面。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由定海区金融办实施日常监管工作。该中心实行借贷双方“一对一”直接对接和借贷资金第三方托管,要求借贷双方选择强制公证、抵押、担保等一种或多种防控措施,确保程序规范、透明,避免非法集资和非法传销活动的发生。
(六)保障可靠。该中心常年提供相关法律帮助,在中心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可走法务“绿色通道”,法院根据强制公证的法律效果直接进入执行环节,省去了起诉审判环节,处置周期相对较短,能最大程度保障投资方的利益。
(七)效率优先。从该中心的设置模式看,无论是政府服务成本还是行政风险管控,都达到了效率的最优化。一是以定海区政府提供服务场所和70万/年的服务费用,向社会上的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且随时可以视情更换服务商,也无人事后顾之虞;二是政府幕后主导和监管,专业机构前台提供服务,形成了前后方默契协作和良好的互动,一旦出现个例突破风控现象,可以达成前台缓冲、后台把控的默契,再造了一道行政风险管控的“隔离墙”。
三、主要做法
一是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在做实区金融办的机构职责,强化对地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特别是负责对该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具体工作的指导、推进,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二是完善规范发展机制。制定出台《舟山市定海区民间融资管理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民间投融资服务管理的运作主体、运作模式、经营范围及监管内容,严格规范民间借贷程序,着力从制度上保障民间借贷业务合规、有序开展。同时,为降低经营风险,保障中心有效运行,设立专项资金给予中心补助,并要求各部门立足职能,大力支持中心业务开展,即对该区民间投融服务中心撮合成功的业务,在办理房地产、知识产权、商标、机器设备、林权等资产的抵押和担保时,给予提供绿色通道。
三是抓好动态监管。建立数据周报机制,要求中心在每周一报送上周运营情况(对大额业务要求及时上报),初步形成了非现场监管数据中心。同时,对该中心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性的动态分析和监测,切实强化日常监管能力。
四是合理设定上下限。为强化风险防控,对一般中小企业,在该中心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拟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中心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确实需要增加的,需所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要求每笔贷款的年利率控制在18%以下、期限控制在一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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