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县政协委员王永国反映]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县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较大打击,经营状况一直未见明显好转,期间,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政府相关部门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帮助,其中较为普遍的是政府部门帮助企业转贷。
目前,我县及县属各乡镇帮助企业解决转贷资金的普遍做法是“企业发生转贷困难时,向政府部门申请暂借转贷资金,得到政府部门批准后,政府部门同意由相关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公司借款给需转贷的企业,由企业提供适当的担保,并收取合理的资金使用费,企业获得贷款后再归还借款”。实际上,这种操作的方法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首先,作为出借方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包括县贷促会,其本身不具有借款、贷款的资格,且法律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拆借资金”、“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这样会直接导致双方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其次,为这种借款而设立的保证或担保,都有可能会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担保无效。这样出借的国有或集体资金时刻都会存在重大风险,一旦企业无法及时归还借款,都会给集体资产带来较大损失,现在我们有些乡镇已经发生了这种类似的资产损失事件。
为继续帮助企业解决实际转贷困难,做到既合理控制国有或集体资产的风险,又要为困难企业解决实际转贷问题,本人建议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
1、当企业向政府部门申请暂时借用转贷资金时,由政府部门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县内金融贷款企业向申请企业发放特定的短期委托贷款,并设置合理的担保;
2、当企业向政府部门申请暂时借用转贷资金时,或由政府部门帮助联系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解决企业转贷问题,由政府有关企业或贷促会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由转贷企业提供反担保;
浙公网安备 3309210200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