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第十九条规定:“保修金存储期限为8年”。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住宅物业交付之日起满八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退还。
我县新区内的部分房屋面临物业保修金归还日期,日后新区更多的房屋也将陆续归还物业保修金。但目前,由于竹屿新区一带土质问题,新区的建筑围墙、地面开裂等现象随处可见,地下管线拉裂情况也时有发生,如实验学校因地面沉降导致自来水管道破裂;蓬莱阳光的地面下陷明显可见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还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各种难以预计的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新区内的居民们对所居住的房屋质量提出了不少质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保修金的退还问题,在物业保修金归还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物业保修金退还前要组成专家组对房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改正。
2.在归还之前,广泛听取意见与建议,召集房管处、房屋质监、业主委员会代表、建筑单位、开发商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国通协商,保证业主权益不受侵犯。
3.严格按照《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在住宅物业保修金归还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待业主们无异议后再予以退还。
政协委员 朱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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