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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29日政协第四届岱山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8日政协第五届岱山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06年10月27日政协第六届岱山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2年7月27日政协第八届岱山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全国政协、浙江省政协和舟山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界别、活动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行政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应当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提案工作。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岱山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并予以交办;
(五)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反映重要意见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进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开展提案工作学习与理论研讨;
(十)加强与中共岱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提案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及县政协其它专门委员会、界别组、乡镇活动组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外地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相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和材料,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县政协委员和在岱的省、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活动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工商联、人民团体,可以本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四)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我县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活动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且无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况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别确定办理单位。对涉及提案者所在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当由其上级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尚未结案的;
(五)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六)属于学术研究的;
(七)为本人和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
(九)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案多事,无法落实承办单位的;
(十一)指名举报的;
(十二)超出本县职权范围的;
(十三)其它不宜立案的;
对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视不同情况以其它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集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撤案处理。
第十八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并案处理:
(一)提案内容基本相同的,经与提案者协商后并案,确定一位提案者为领衔人,其余提案者作为附议人;
(二)提案所涉问题相同,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同的,由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并案处理,并案后提案领衔者均列为领衔提案者。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由县政协办公室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立案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对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交办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它单位。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岱山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确实无法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作出明确的解释。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办理。承办单位办理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预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四)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办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提案的答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五)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并附《征询意见表》。复文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党委系统承办的提案,同时抄送中共岱山县委办公室,政府系统承办的提案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提案者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后,应当在半个月内作出反馈,将意见表寄送承办单位,并由承办单位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县政协的重点提案根据县政协的有关规定办理。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者的协商沟通,提高办理实效。承办单位还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选择若干提案,作为本单位办理的重点提案,由单位领导负责进行重点办理。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秘书长统一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经主席会议审定通过后作为重点提案。
第二十五条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主席会议督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对口的原则,选择若干提案进行督办。重点提案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重点提案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的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的答复,由承办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中共岱山县委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再向提案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应以摘报方式通过政协信息形式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协有关领导参阅。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八条 县政协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提案的评选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条 县政协办公室应当会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个人和优秀承办件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承办件的评选条件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由承办单位、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和活动组推荐或自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并在政协全体会议上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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