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政协第八届岱山县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提案办理和落实,加大提案的督办力度,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岱山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从立案的提案中精选一批高质量提案,报主席会议确定为重点提案(一般为6至8件)后进行重点督办,推动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重点提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案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提案必须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切实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
(三)提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有科学性、可行性,所提建议对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一)初选。在政协全会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根据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重点,从各类别提案中按重点提案预定数4倍初选出重点提案初选件。
(二)复选。提案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按重点提案预定数2倍遴选出重点提案;在征求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点提案建议方案。
(三)审定。县政协主席会议从遴选提案中确定当年的重点提案。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要求
(一)坚持重点提案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领办;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主席会议督办。
(二)重点提案承办单位确定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再向提案者作出答复。
(三)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书面答复前,要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
(四)重点提案的办理,可采取政协、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或视察、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
(五)对提案办理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落实的或目前解决不了而列入计划解决的重点提案,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六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大重点提案办理过程的宣传力度,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提案及其办理结果,要建议给予宣传报道。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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