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政协第八届岱山县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提案质量,进一步调动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提出高质量提案的积极性,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岱山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协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评选数量一般控制在提案总数的5%。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县政协委员和在岱山的省、市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在本年度提出的提案。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提案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和县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案内容必须建立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所提建议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推动作用;
(三)提案采纳实施后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评选要求:
评选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各承办单位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条件,对评选时限内的提案,按照承办件总数10%的比例,向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推荐。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也可自荐。
(二)初评。由提案委员会根据上报的优秀提案推荐材料以及提案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比,提出初评意见。
(三)审评。提案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优秀提案初选件进行审议,在征求县委办、县政府办意见后,提出优秀提案建议意见,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 表彰奖励办法:
优秀提案获得者以政协岱山县委员会名义作出表彰决定,政协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