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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岱山县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6-01 08:06   点击数量:17122
 

2012年5月31日政协第八届岱山县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提案的严肃性,保证提案质量,推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岱山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审查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审查。  

第四条 提案审查立案的程序  

提案审查分初审和复审。对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根据下列程序审查:  

(一)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负责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定;  

(二)全体会议闭会后收到的,由提案委员会负责人负责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三)政协参加单位、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以界别、活动组名义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后,报送分管副主席阅批。  

(四)提案审查中,参与审查工作人员根据《政协岱山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提案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给予立案并确定承办单位;不符合立案标准的,须明确不立案的理由,交提案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初审人和复审人要对提案审查意见负责,在签署审查意见后签名。  

第五条 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提案者必须是县政协委员、在岱省、市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  

(二)提案者应按照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要求,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提案附议者须充分了解提案内容,认同提案的主旨后署名;  

(三)提案内容应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就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提案应做到一事一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情况要真实、准确、具体,分析要全面,建议要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提案一般应通过岱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邮箱,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确需以纸质件提交的,须做到书面整洁、字迹工整、填写完整;

(六)提案者以联名方式提出的提案,发起者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界别、活动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尚未结案的;  

(五)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六)属于学术研究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  

(九)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事多案,无法落实承办单位的;  

(十一)超出本县职权范围的;  

(十二)指名举报的;  

(十三)其他不宜立案的。  

第七条 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  

(一)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职能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并参考提案者本人意愿,确定承办单位;

(二)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别确定办理单位;  

(三)对一时不能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分清职能范围后再确定;  

(四)提案集中交办前,可以召开确认会议,进行协商调整,确保提案分办的准确性。  

第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及时编制《提案目录》,发给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备查;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建议视不同情况转送有关部门或以其他方式研究处理;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复审。  

第九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完毕后,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细则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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